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修改、实施、管理适用本补充规定。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和自然风景名胜资源、人文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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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明确承担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强专业力量配备。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等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城乡发展的重要规划方案等进行审议和论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建设具有藏羌建筑风格,突出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址、古城古镇古村、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采取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五)超前规划,城乡规划优先,合理布置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突出公共资源区域共享和有效安全利用。第七条 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利用,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满足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审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集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类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规划方案和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等相关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并且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和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各类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变动。确需更改、变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本行政区域内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含村民住宅)建设以及其他镇、乡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项目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镇、乡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和村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以及镇、乡和村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由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和村民住宅选址应当避让泥石流冲积扇、地质灾害隐患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且按照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并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并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以及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请问什么是"城市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是我国城市规划中的一个过程。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六个层次组成,包括: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的目的在于: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扩展资料:

提升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赵龙表示,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把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相融合,同时形成一个平台,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国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同时,国土空间规划将把国家安全战略、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等国家战略,通过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边界逐级落实到最终的详细规划等实施性规划上,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落实落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规划编制

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我国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多规合一” ..

城市规划法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规划法体系包括的主要内容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动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动作机制的互动关系。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市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应当与城市规划的原则、组织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同时,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行为,必须要符合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律的有关规定。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我国已经颁布的行政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行政的重要技术性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性行为,也就是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给水、城市排水、城市供电、城市园林、工程管线和建筑设计、消防防灾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7)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获得审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城市规划文本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标准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对文本进行说明或具体化的图纸。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需要编制规划文本的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祥细规划。但在实践中,城市规划文本能否作为城市规划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于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并有赖于规划编制方式的改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的是审批制吗

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的是审批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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