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城市规划之前要做城市规划纲要

不是所有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的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要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先编制城市规划纲要。因为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问题相对重要和复杂,为了避免失误,提出在规划纲要阶段就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如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城镇体系、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等)进行研究,编制规划纲要,经论证后在编制完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你可以查一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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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的作用

导语:城市规划是以发展眼光、科学论证、专家决策为前提,对城市经济结构、空间结构、社会结构发展进行规划。具有指导和规范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是城市综合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龙头。城市的复杂系统特性决定了城市规划是随城市发展与运行状况长期调整、不断修订,持续改进和完善的复杂的连续决策过程。

1、宏观经济条件调控的手段

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配置的调控,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之所以需要干预,关键在于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使用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性。

城市规划之所以能够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条件的手段,其操作的可能性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一是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的配置即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进行直接的控制。第二,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进行管理的实质是对开发权的控制,这种管理可以根据市场的发展演变及其需求,对不同类型的`开发建设实施管理和控制。

2、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通过对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的分析,结合未来发展的安排,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对各类公共设施等进行安排,并通过对土地使用的安排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基础,通过开发控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等,则通过空间管制等手段予以保护和控制,是这些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使公众免受地质灾害的损害。

3、协调社会利益,维护公平

社会利益涉及多方面,就城市规划的作用而言,主要是指由土地和空间使用所产生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协调。

首先,城市是一个多元的复合型的社会,城市规划以预先安排的方式、在具体的建设行为发生之前对各种社会需要进行协调,作为社会协调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得对待各利益团体,并保证普通市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发展的需要。

其次,通过开发控制的方式,协调特定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建设和使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某一块地的价值不仅取决于该地块的使用本身,而且往往还受到周边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使用方式等等的影响,而且不仅受到现在的土地使用状况,更为重要的是会受到其未来的使用状况的影响。

4、改善人居环境人居环境

涉及许多方面,即包括城市与区域的关系、城乡关系、各类聚居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各聚居点内部的各类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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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 为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改善人居环境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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