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第二章 地图编制第二章 地图编制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地形图测绘方法有哪些

地形图的测绘方法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方法: 模拟法测图和数字测图两种。目前,地形图测绘主要采用数字测图方法。

工程地形图的测绘方法

(1)全站仪数字测图

全站仪数字测图是工程大比例尺地形测绘的主要方法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方法,基于全站仪的数字测图系统主要有两种类型:

1、分为数字测记模式(全站仪+电子手簿或人工记录数据再传输至成图系统中经处理生成数字图,内业成图) ;

2、电子平板模式(全站仪+便携计算机或PDA个人数据助理,实地成图),实现“所见即所测,所见即所得”。

数字测图系统具有基本数据编辑加工、图形分层、符号配置等功能外,有些还具有属性数据录入与挂接、由离散点构建不规则三角网进而生成等高线、影响数据集成与叠加和不同数据格式转换等功能。

(2) GPS RTK数字测图技术,此方法完全与全站仪类似,利用RTK系统代替全站仪或与全站仪组合使用。

(3)数字摄影测量和遥感测图:对于大范围的地形图以及大型工程建设场地测绘等,可以利用航摄影像、遥感影像、机载激光雷达扫描系统LIDAR或使用轻型飞机摄取影像,  使用数字摄影测量或遥感图像处理系统生产生成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DEM (数字高程模型)、DRG (数字栅格地图)、  DLG (数字线划地图)以及复合模式组成。

(4)车载移动测图系统测图,又称移动道路测量系统(MMS) , 以车辆为平台,集成GPS接收机,视频传感器CCD,惯性导航系统INS,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快速采集道路和两旁的地形数据成图。

扩展资料:

工程地形图测绘碎步测量的具体要求:

(1)全站仪数字测记模式:

1 仪器设置:仪器对中偏差不大于 5mm。要通过测定较远的另一已知点进行检校,平面位置较差不超过图上0.2mm,高程较差不超过1/5基本等高距。

2 数据采集:采集碎部点三维坐标。

地形图要素分为:地形要素(地物,地貌,符号),注记要素,数学要素。

地貌特征点:如山顶,鞍部等变坡点;地性线;陡坎斜坡上下高程点;一定密度的高程点等;

地物特征点:如建筑物、围护物拐点;道路,陡坎,水系拐点;园地等地类界拐点;高压线杆等。

3 数据记录:坐标数据、点号、编码、绘图信号、草图。

4 数据预处理:数据导入电脑,检查数据错误,生成图形数据。

5 数据编辑:人机交互编辑图形数据,构建 DTM(数字地面模型) ,生成等高线,图形拼接(几何接边、逻辑接边) 。

6 地形图制作:采用矩形分幅,常用 50×50cm或40×50cm,裁切整饰。

(2)数字摄影测量和遥感测图

1、数字摄像测量分区的基本要求

根据成图比例尺确定分区最小跨度,尽量划大;

分区界线与图廓线一致;

分区内的地形高差一般不大于相对航高的1/4,航摄比例尺大于等于 1:7000(或地面分辨率小于等于20cm)时,一般不大于1/6;

分区内地物景物反差、地貌类型应尽量一致;

地形特征显著不同时在用户许可下可破图幅分区;

应考虑飞机侧前方安全距离和高度。

采用 GPS 辅助空三航摄时确保分区界线和加密分区界线一致性,或一个摄影分区内可涵盖多个完整的加密分区;

2、低空遥感的技术要求:

相对航高不超过 1500m,最高不超过2000m;

续航时间大于1.5 小时;

无人机起降场应距离军用、商用机场须在10km以上。

无人机伞降时应确保无人机预定着陆点 50m 范围内没有非工作人员,弹射起飞,发射架前方200m内90°扇形区域不能站人。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应大于200小时。

无人机航摄在设计飞行高度时,应高于摄区和航路上最高点 100m以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地形图

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模拟地图(纸、布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三维地图、实景地图、影像地图等)、互联网地图以及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等。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地图产品的开发,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培育、拓展大众地理信息消费市场。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在地图编制活动中从事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的人员应当依法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全图、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的,在编制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编制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的,在编制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方法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方法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以及相互关系,且专业内容和有关数据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第十条 在地图上表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专业区名称,居民地名称,专业设施名称,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名称,大型建筑物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最新标准名称表示。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成果绘制。

在地图上表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订、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未勘定的,按照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习惯画法图编制。第十二条 编制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得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不得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编制公开使用的实景地图的单位,应当对实景地图中不得公开表示的内容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处理方法、工作流程和处理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遥感影像地图、实景地图,在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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