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测绘公司的资质怎么办理

企业所需要准备的材料:营业执照公章,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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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北京的测绘资质?

第一,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第二,需要企业准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第三,需要准备仪器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实物等。

最后则是联系专业团队做材料

测绘资质分为十大项:其中工程测量包括:1.控制测量2.地形测量3.规划测量4.建筑工程测量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6.市政工程测量7.水利工程测量8.线路与桥隧测量9.地下管线测量10.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包括:1.地籍测绘2.房产测绘3.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大地测量包括:1.卫星定位测量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3.水准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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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测绘资质的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维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事地质勘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工程地质勘查的管理,另作规定。第三条 地质勘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或个人来我省投资进行地质勘查。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对地质勘查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地质勘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地质勘查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编制地质勘查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地质勘查资金;

(四)负责地质勘查综合统计;

(五)参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工作;

(六)负责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七)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和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

(八)负责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地质勘查成果的管理工作;

(九)对地质勘查成果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

(十)查处地质勘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地质勘查中发现有文物、文化古迹或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地貌现象时,应当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勘查设施和标志的义务。发现危害地质勘查设施和标志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第八条 对群众报矿和保护地质勘查设施、标志有突出贡献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九条 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质审查手续,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领取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区域地质和海洋地质的调查;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水气矿产的勘查;

(三)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的勘查;

(四)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

(五)地质勘探工程;

(六)岩石、土壤、矿物、水质、气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和选冶试验;

(七)地质测绘。

本省区域外的地质勘查单位进入本省进行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地质勘查资质进行认证、注册。第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分立、合并以及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原核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能力发生变化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照国家的规定条件晋升或降低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并按期接受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检验。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章 项目登记管理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进行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和海洋地质的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的调查,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的调查;进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水气矿产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质调查或地质勘查项目登记手续,领取地质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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