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测绘作业证存在问题

重庆测绘作业证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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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对工程测绘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建设,忽视了工程测绘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工程测绘的意义认识不够深远,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编制工程测绘规划,更没有将工程测绘的发展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以至于信息化建设成果不能快速转化为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测绘法制建设滞后,未制定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上政府缺乏对工程测绘的有效宣传,致使大众没有认识到工程测绘的作用,工程测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程测绘行业管理混乱,存在无证测绘和违规测绘情况1.无证测绘有测绘资质证但超出证载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测绘任务,同样属于违法测绘。存在借证、卖证的测绘行为,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了损害工程测绘单位和工程测绘工作者利益和形象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方便。

2.违规测绘在工程测绘市场上,存在以下违规测绘情况,一是无标准,无规范和图式,或不懂标准测绘,个别从事工程测绘的企业和个人,连最基本的测绘规范和图式都没有,其行为难以符合工程测绘要求,二是明知有标准但为了偷工减料而不去执行标准,此现象主要集中在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产部门以及工程建设行业,个别企业在提供的基础图件中为了节省开支,甚至出现将1/1000图放大后当1/50、1/100图使用,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用户提出违法测绘的特殊需求,要求工程测绘单位和个人强化或简化某些数据,对一些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如位置、高程、深度、长度、面积等任意放宽标准。

3.缺乏测绘数据共建共享机制由于工程测绘数据的共享机制未完全建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企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自筹资金组织施测,造成同一地区不同单位重复测绘的现象,导致工程测绘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还造成测绘基准不同、技术标准不一、成果质量不均等现象,特别是当前部分地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部门需要进行测绘、更新不同比例尺的地图,出现重复投资、重复测量,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4.测绘人才队伍不均衡、结构不合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导致各地区测绘人才分布不均衡。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由于财力问题,对工程测绘投入少,造成工程测绘队伍经费来源不足,人才向沿海城市流失的现象严重。同时,工程测绘人才结构不合理。我国工程测绘队伍大多为一些劳动密集型的测绘队伍,缺乏高素质全面能型的领军人才,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达不到要求,严重影响了我国工程测绘事业的发展。

5.缺乏开发、创新能力现阶段,由于我国的工程测绘产品不够丰富,社会化程度不高,工程测绘主要应用在国土、城建等一些建设部门,并没有走入广大人民的生活中,应用的范围太小。同时,现有产品生产周期长,更新速度缓慢、种类少,致使一些用户使用比较困难,侵权盗版、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存在应急保障能力不强,基础地理信息现实性差等问题,特别是造成重大突发事件后,不能适应应急需求。此外,工程测绘新技术的开发、创新的能力不足,数据的采集、管理与应用等方面的软件开发能力薄弱,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着整个测绘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

三门峡市位于河南省西部,建于1957年,是伴随万里黄河第一坝的建设而崛起的一座新兴省辖市。东接洛阳,西临陕西省,南通南阳市,北连山西省,管辖三县(陕县、渑池县、卢氏县)两市(灵宝市、义马市)一区(湖滨区)和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面积10496平方公里,总人口223万人。三门峡市是全国双拥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河南省对外开放先进市、省级园林城市、省级卫生城市,被誉为“天鹅之城”和黄河明珠。近年来,三门峡市依托资源优势,积极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初步形成了以能源、煤化工、铝工业、有色金属深加工和林果业生产加工五大支柱产业为支撑的区域特色经济体系,带动了综合经济实力的快速提升。

马进仓 党组书记、局长

崔宗勤 党组成员、调研员

阴旭阳 党组成员、调研员

徐建立 党组成员、调研员

卫骁 党组成员、调研员

李光生 党组成员、调研员

王西鹏 党组成员、副局长

田宝群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上官勤学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马进仓简历:河南新密人,1953年4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2年5月~1995年6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主任、工委委员;1995年6月~2002年1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工委委员;2002年1月~2004年5月,洛阳市地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4年5月~2007年3月,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7年3月至今,任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于2001年在原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矿产资源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而成,是主管三门峡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门。辖渑池县、义马市、湖滨区、陕县、灵宝市、卢氏县6个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建设土地局。内设办公室、财务科、信访办、执法监察科、地籍测绘科、规划科技科、耕保审批科、土地利用科、矿产资源开发科、储量勘查科、地质环境科、纪检监察室等12个科室和市土地开发储备整理中心、市矿业开发中心、市地产交易中心及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等4个二级机构。截至2010年底,共有职工114人,大专以上学历达97%。

【土地资源】据2010年度变更调查显示,全市耕地17.70万公顷,园地5.33万公顷,林地53.74万公顷,草地11.22万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37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31万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07万公顷,其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提供虚假他土地2.61万公顷。

【耕地保护】2010年,全市经储备并备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项目7个,新增耕地941.5公顷,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98.2731公顷相抵后,净增耕地643.23公顷,连续12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全面完善了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共建立县(市、区)级档案7套,建立乡级成果档案66套,村级档案1348套。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2010年,三门峡市共投入经费68万元,设立大型宣传标志牌23块,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53块,与村民小组签订责任书10514份,与农户签订责任书304450份。

【土地利用】2010年市本级处置土地56宗,总面积162.682公顷,总成交价款68579.5986万元。其中,“招拍挂”出让17宗,面积55.978公顷,成交价款59029.4794万元,实现纯收益50346.1万元;协议出让11宗,面积28.976公顷,出让价款6886.5392万元;规划变更19宗,面积33.923公顷,补交出让金2663.58万元;划拨土地9宗,总面积43.8043公顷。

组织开展了房地产开发市场专项检查等工作,全市共清查闲置土地4宗,面积6.9707公顷;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国有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六项制度,全市共供应房地产用地197宗,面积703.60公顷,其中出让154宗,面积550.56公顷,收取出让金21.8亿元,其中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120宗,面积458.92公顷,收取出让金20.5亿元。市本级共供应土地41宗,面积110.23公顷,其中出让32宗,面积66.69公顷,出让总成交价款达7.47亿元,比去年同期的5.45亿元相比增长了37%。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全市共报批项目建设用地51个批次,总面积903.093公顷,其中农用地769.3093公顷(耕地555.7169公顷),有效保障了244个省、市联审、联批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土地勘测定界及评估】2010年,三门峡市金土地勘测服务中心累计完成勘界工作371宗,勘测面积1968.48万平方米,形成勘界报告350余套2000余份,绘制宗地图100多宗200余份;并积极配合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完成个人住宅楼发证工作92栋。

【地籍及测绘管理】2010年,三门峡市本级共受理国有土地登记108宗,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04宗,变更登记4宗;审批个人住房用地分割登记2869户;接待土地登记公开查询100余宗,整理归档地籍档案100余卷,更新图斑200余个。开展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全市29家测绘单位,22家测绘单位通过了复审换证工作,5家测绘单位是新证不需要换,注销2家丁级资质单位。新申请的2家测绘资质单位,1家丙级通过审查证书,另一家丁级资质正在审查受理当中。组织开展了“8.29”测绘法制宣传活动,在全市范围内设立咨询台15个,摆设宣传版面54块,悬挂宣传横幅106条,发放宣传单1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0余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地图市场检查工作,对本市火车站、汽车站、各大宾馆、书店进行了检查,没收“三无”地图册30余本。按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完成了三门峡市规划局沿黄河景观带1:1000邮码航测成图项目测绘任务备案工作和三门峡市28家测绘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测绘任务成果目录汇交工作。组织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2010年本市有4家测绘单位申报的4项工程项目,获得了优质工程奖。参加了国家测绘局“苍穹数码杯”测绘行业学法用法征文活动,并获得三等奖。

【第二次土地调查】截至2010年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工作基本完成。先后按时按要求完成了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查与数据建库、城镇地籍调查外业调查、与相邻11个县(市)涉及的160余幅1万余个图斑的接边、2009年统一时点变更调查、全市基本农田上图、国家对该市统一时点更新调查与基本农田成果提出问题的整改与完善等阶段性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10年初,全市6个县(市、区)的66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通过省、市有关专家审查,并于5月26日前全部通过市政府审批。

【矿产资源】本市矿藏资源丰富,已发现矿产地318个,其中大型矿床46处,中型矿床96处。发现矿藏66种,已探明储量的有50种,保有储量居全省前三位的约有31种,已开采利用的27种。黄(黄金)、白(铝土矿)、黑(煤炭)是辖区的三大优势矿产。黄金矿产储量、产量均居全国第二位。有16种矿产居全省之冠(金、锰、铅、锌、锡、锑、钽、铌、锂、铍、铷、硫铁矿、铸型用砂岩、砷、云母、玻璃用砂岩),有9种矿产居第二位(铜、钼、银、钨、磷、压电水晶、熔炼水晶、石膏、石墨),6种矿产居第三位(铝土矿、铁、镓、白云岩、伴生硫、水泥配料及粘土)。截至2010年底,全市在有效期内共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148个(包括部办6个项目),其中,金矿项目33个,铝土矿项目19个,铁矿项目29个,铅锌矿项目33个,重晶石项目1个,煤矿项目3个,银矿项目4个,铜矿项目6个,锑矿项目3个,锰矿项目5个,钼矿项目5个,钒矿项目1个,硫铁项目1个,白云岩项目2个,石煤项目1个,锂矿项目1个,红柱石项目1个。

【矿产资源管理】2010年,组织编制了《三门峡市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并于年底完成了整合任务,整合重点矿区个数为11个,参加整合的矿业权77个,其中采矿权57个、探矿权20个。整合后矿业权减少为47个,其中采矿权37个、探矿权10个;减少采矿权20个,减少35%;减少探矿权10个,减少50%。圆满完成了149个矿山的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287个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考核和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成效显著,全市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9473.8万元,其中市本级征收1650万元。申报中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及示范基地建设资金5800万元。完成了463宗矿业权核查工作,按照部、省要求完成了268宗采矿权换证工作。本年度完成市级采矿权延续15个;新立6个;变更5个。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矿业活动专项行动,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等现象进一步遏制。

【地质环境管理】全市新发现的321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明确了监测责任人,发放了35000余份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争取中央及省级财政地质环境类项目资金1.3亿元。筛选、上报了灵宝市豫灵镇安头村黄土滑坡等3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并纳入2011年省级财政资金治理项目名单。灵宝小秦岭地质公园获得了国家地质公园建设资格,渑池韶山地质公园获得省级地质公园建设资格。由于措施到位,继卢氏县、灵宝市后,湖滨区和义马市分别被国土资源部授予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荣誉称号。

【执法监察】2010年度全市共开展巡查1550余次,出动警力4000余人(次)。市执法监察支队共开展巡查55次,出动警力137人(次),其中一级巡查区域30次,二级巡查区域25次,到基层乡所巡查20余次。全市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511起,其中,违法占地170起,制止170起,总面积715580.83平方米;违法开采341起,取缔341起,立案83起。全年共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巡查发现、“12336”举报、上级批转、政府批转等)共计74件,其中,“12336”举报案件共计32宗(土地类案件24宗,矿山类案件9宗),处理到位32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自办案件17起,结案17起,结案率达到100%。到现场勘查40余次,追缴罚款147万元,封填非法井口16个,现场勘测定界3次。督促县(市、区)办案件57起,结案54起,结案率达到94.7%。

【信访工作】2010年,全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紧紧围绕“破难题、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思路和要求,主要从“围绕一个中心、确保两个到位、抓好三项落实、着力四个重点”四个方面做好此项工作。通过全市系统上下的共同努力,在“两低、两高、两无”工作方面成效显著,实现了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本市国土资源类信访事项零京访、全年零上访,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省厅下达的年度信访稳定工作责任目标,三门峡国土资源局被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分别授予“2010年度信访稳定工作先进单位”;被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联合评选为“全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先进单位、全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竞赛活动先进单位”。2010年,该局共接待群众来访198批394人次,其中集体访19批131人次。

【“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全国、全省和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会议后,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部署,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以整治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干部队伍廉洁从政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体制改革专项行动。

一是坚持把廉政风险点排查作为认真落实“两整治一改革”工作任务,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治理活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作为,扎实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局党组议事日程,局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马进仓为组长,其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提供虚假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抽调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了对“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了土地市场治理、矿业权市场治理等五个专业工作组,明确了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了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是把学习贯穿于整个专项活动的全过程,统一印发了学习笔记本、心得体会本,建立了学习制度,制定了学习计划,坚持每周二、五为集中学习时间,据统计全系统干部职工人均记学习笔记12000余字,撰写学习心得4篇。为加大宣传力度,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专题简报13期。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建立了专项活动网页,开设学习交流、工作动态等专栏,为全系统上下深入学习交流建立了平台。切实提高了系统干部职工对“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认识,增强了做好“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掀起了学廉、倡廉的良好氛围。三是围绕“三个层面”全面推进。从个人、部门、组织三个层面,结合从事的岗位、业务和关键工作环节,深入查、用心查、细致查、真正把岗位风险查清、查明、查实。党组成员带头自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结合岗位职责,以科室为单位,从中层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从正式干部到聘用人员,全面深入查找廉政隐患,并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实事求是进行风险评估。四是抓好“三个结合”深入排查。为确保廉政风险点排查无死角、无遗漏,本着“自己找、领导提、群众帮、集中评、组织审”的原则,采取自查与互找相结合、领导点与群众提相结合、风险查找与完善防范措施相结合的方法,突出以征地供地、农地转用、规划、评估、执法监察、土地和矿山权审批、登记发证、资源项目开发、财务、人事等业务方面为重点,全面深入查找思想道德、行为过程、岗位职责、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严格审核把关,并逐一填表登记,建立了台账,做到了不漏岗、不缺项。五是严格“三个等级”分级管理。按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概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评估确定风险点的定级,并根据腐败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全市国土资源系统123个单位,1037名干部职工,从市局机关科室到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从县(市、区)局机关股室到乡所,从市局领导到乡(站)所一般同志,全员参与,人人查找,针对现行制度、关键岗位、核心业务、重点部位和环节,围绕征、管、查、减、免、罚、人、财、物“九大节点”,深入扎实开展全面四轮排查,单位共查找风险点599个,其中A级183个;B级119个;C级297个。个人共查找风险点3327个,其中A级1017个;B级717个;C级1593个。清理规范性文件203份。复查复审卷宗1192个。基本完成了廉政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阶段工作任务。六是注重实效,边查边改。为把廉政风险点查深、查透、查准,变“风险点”为“安全点”,增强廉政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从个人自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提供虚假我防控、科室内部防控、单位综合防控3个层面,有计划地研究制定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具体防控措施,坚持边查边改,局班子成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收缴礼金和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完善了《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立足“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个环节的廉政风险防线,建立运用廉政“三卡”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或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提醒、告诫、纠错等制度,通过警示提醒卡、警示告诫卡、警示纠错卡的方式,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干部。

【荣誉称号】2010年,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产业集聚区分局局长仲兴民被评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被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全省国土资源信访稳定工作先进单位,卫骁、荆海波获得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也被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地质找矿)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测绘系统先进集体,乔娟芳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余钊慧)

测绘资质中发现技术人员证书挂靠如何处理

1、对发现挂靠企业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也不予受理。2、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3、将挂靠企业提供的虚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行为计入一般不良信息,在国家和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予以公示。

各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资质申请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始终坚持“零容忍”,建立测绘资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维护测绘市场规范有序。

证书挂靠给建造师带来的风险: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3、证书本身的风险。证书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丁新务 党组书记、局长

张正海 党组成员、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黄三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承富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长春 党组成员、副局长

薛东来 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

张铁鹰 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

徐明新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0年6月)

侯宝中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2010年6月)

王卫民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2010年6月)

【国土资源】2010年,焦作市耕地面积为19.66万公顷。园地3877公顷,林地62087公顷,草地110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0681公顷,交通用地1318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395公顷,其他土地6389公顷。煤炭年产矿量493.37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444.87万吨,水泥用灰岩212.37万吨,制灰用灰岩38万吨,熔剂用灰岩36万吨,耐火粘土2.3万吨,硫铁矿4.6万吨,铁矾土6.7万吨,高岭土3.8万吨,玻璃用白云岩1.15万吨。

【耕地保护】2010年,市政府与市、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层层签订了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同时,进一步严格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论证、补划等工作,落实与农业部门联合验收的工作制度,全年补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5748亩,耕地面积继续稳定在289万亩,基本农田保持在242万亩,连续第12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受到了省厅和国家的好评。

【测绘市场管理】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对测绘任务的备案、测绘成果的汇交及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完成了10个测绘项目备案和11个测绘成果的汇交。开展了焦作市坐标系统统一化建设工程,确定了省测绘工程院作为技术协作单位,建立了统一的焦作市地方坐标系,将西安80坐标系的D级GPS坐标成果和焦作市原城建坐标控制网成果转换到新的焦作市地方统一坐标系中。开展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对全市符合换证条件的25家测绘单位进行了初审和资质上报,批准19家。另新申报测绘单位两家,获省测绘局批准。开展地图市场检查22次,查封、收缴违规地图产品68件,其中“三无”地图28幅、地球仪21个、涉及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14件,涉及的生产及销售单位5家,未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地图。

【地政地籍管理】2010年12月,六县(市)、四区(高新区并入山阳区)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部分)顺利通过省级预检。全市共投入调查经费2173万元,调查宗地4.96万余宗,完成了建制乡(镇)政府所在地93.67平方公里调查及建库工作,查清了3972.6平方公里土地的分类、权属、界线、面积等利用状况,各项成果顺利通过省厅预检。圆满完成了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本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采取了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同步进行的方法,初步实现了从“以数管地”向“以图管理”的转变。

【土地利用管理】2010年,全年组织建设用地交易73宗、面积4348亩,收缴土地出让金12.17亿元,确保了土地市场需求。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用地1138亩。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2010年,以武陟、孟州、沁阳和沁北产业集聚区、焦作循环经济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试点区为重点,积极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建设标准厂房109万平方米。筹集土地储备资金1.8亿元,储备土地1254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170亩。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设立了矿产资源保护区、开发区和禁采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指导县(市)区编制完成了22个矿区、5个重点矿种、82家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为促进全市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山阳区以焦作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引进项目12个,节约耕地1000余亩。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149个省、市级重点项目,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先后完成新月铁路第二双线、郑焦城际铁路云台山支线、博爱县天然气利用等18个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上报建设用地57个批次2.58万余亩,批回土地7233亩,争取新增报批用地2万余亩,及时供地1.4万亩,有力保障了职教园区、产业集聚区等123个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争取使用挂钩指标3870亩,县域重点项目用地得到有力保障。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双保工程”先进单位。

【土地整理】2010年,焦作市争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44亿元,组织实施了11个土地整治项目,整理土地规模达17.2万亩。

【土地综合整治】2010年,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确定了孟州钱沟村、东孟庄村为省级试点,整治规模44.29公顷。

【矿产开发管理】2010年,与省地质勘查技术部门协作,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中的证库不符、矿权飘移、矿区范围重叠等问题,实地核查了146家矿山企业,换证118个,埋设定界控制点363个,解决了85家矿山企业边界问题。落实采矿许可证全国统一配号规定,为160家采矿企业办理了统一配号发证。完成139家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全市采矿持证率和动态检测率均达100%。全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905万元,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137万元。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全市举办基层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培训班26期,培训人员1533人,发放地质灾害防治简明读本4030本、简明彩页1800份;出动110余人次排查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区、段)80多处,其中大型隐患点1处、中型隐患点14处,列入市级防治方案的重要隐患点(区、段)15处;完善更新了市、县(市)区群测群防行政体系和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台账,明确监测人员70人、监测责任人55人,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1330份;投资1.2万余元购买了发电机、手持防水喇叭、防水手电筒、雨衣、雨鞋等应急救灾物资,并在修武县西村乡组织了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演练。沁阳市、博爱县获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全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三级预警预报9次。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完成了《焦作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修编工作,规划治理恢复资金23亿元;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年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55份,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380余万元;组织了4个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两个项目的实施,全年完成治理资金1100万元;编制完成了《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三年实施方案(2010~2012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国家2010年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1亿元。编制完成了《焦作市2010年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报告》,地下水监测工作运行正常。

【储量管理】规范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全市139个矿山企业中有138个完成了矿山储量动态检测验收备案工作,其中甲类矿山17个、完成比例100%,乙类矿山121个、完成比例99%;对全市13个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机构三年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重新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了11家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资质单位,淘汰了两家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考核不合格单位。

【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2010年5月15~20日,组织开展了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宣传周活动。参加了河南省“十大最优美的地质景观”评比活动,焦作云台山红石峡水体景观和神农山“龙脊长城”景观双双入选河南省“十大优美地质景观”;建立更新了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网站;完成了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规划修编工作;组织完成了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博物馆的设计工作;成功申报了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财政部批复地质遗迹保护资金1160万元。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博物馆建设工作全面启动,完成了地质博物馆方案设计和工程地质勘探以及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规划修编工作。

【矿产勘查管理】2010年,全年未发现违法勘查行为,勘查持证率达100%。组织了全市3个探矿权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与市政府签订的协议,认真组织,对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实施的焦作市恩村煤层气勘查项目进行了四次督察,确保了探矿权人依法探矿。对全市地热资源进行了调查,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了焦作市浅层地热资源普查项目,完成了对温县地热普查项目的验收。

【焦作矿山公园】焦作缝山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资格于2010年5月份获国土资源部批准,是一座以展示煤矿开采遗迹景观为主体,以石灰岩采矿遗迹治理、地面塌陷遗迹治理等环境更新、生态恢复手段展示为核心,并融合古代瓷窑遗址、现代影视城等人文景观于一体的综合性矿山公园。矿山公园的功能布局设计为焦煤集团白云有限公司和北山缝山公园两个核心景区、一个森林公园辅助景区,规划面积11.67平方公里,已经建成的面积为5平方公里。

【国土资源规划与科技】2010年6月,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已按照要求编制完成,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全市共有11个项目立项,分别为沁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河南焦作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孟州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孟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温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土地利用研究、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电子政务平台综合事务管理系统、武陟县黄河滩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武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修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4个项目通过省厅科技鉴定:修武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修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焦作市国土资源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博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5个科技项目获省厅奖励:焦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和焦作市“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研究获一等奖,焦作市黄河滩区土地开发利用综合研究获二等奖,沁阳市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建设和沁阳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获三等奖。

【人事教育】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继续在教育培训和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上下工夫,完成了“三定”方案的报批,新增科室3个,新增正科级职位5个,新增编制人数5人;调整了地产交易中心编制体制,保留了“地产交易中心”机构,核定编制7名,对职能职责重新进行了调整。组织了局机关的公开竞聘工作,提拔14名正科、8名副科,涉及岗位变动23人。对5个县(市)局和5个分局及部分二级机构的干部进行了调整和轮岗,共提拔正科8名、副科17名。组织22人参加局长培训班,组织安排1名处级干部和1名科级干部参加市委党校学习,圆满完成了四城区143名地矿人员的接收工作。组织参加了省厅组织的优秀、先进、达标基层国土资源乡所活动,全市共有61个乡所受到省厅表彰,争取省政府补助经费163.215万元。开展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和“爱心一日捐”活动,共捐款58870元。参加建厅十周年文艺汇演,修武局的舞蹈《欢聚一堂》获一等奖。

【土地收购储备】2010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储备土地1253.37亩,其中收购土地432.8亩,收回土地175.79亩,新增地644.78亩,超出市局下达目标95.6亩。供应土地15宗1220.2亩,实现储备收益23140.205万元。筹集土地储备资金1.8亿元,按时偿还到期贷款1.14亿元,支付土地储备专项资金6616.26万元,偿还贷款利息支出1341.12万元。全年返还14宗土地储备成本6005.7万元,争取市财政拨付土地收益基金241万元,追回欠款40.27万元。工业集聚区完成13个项目的勘测定界工作,用地面积1335.49亩,上报征收土地2291.96亩,供应新上项目用地5宗880.72亩,收缴土地出让金4085万元。抓好黄河滩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指标管理,销售补充耕地指标1850亩,销售收入1660.49万元,收缴1155万元。为南水北调、工业集聚区、城际铁路等项目提供补充耕地指标4500余亩。全力服务南水北调工程。完成南水北调控规区土地调查4004.36亩,完成农地储备11宗104.13亩,配合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手续15宗2500亩。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尝试竞争性短期出租,实现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入8.04万元。

【信息化建设】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改造升级了综合事务管理、建设用地审批、采矿权和土地登记等电子政务系统,录入各类国土资源管理数据信息4万余份,全年网上运行业务审批报件2460件,公文收发1345件,各类文件材料内网传输8342件,公开政务信息1050条,办理“政府在线”举报、咨询129条,连续四年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在全国地市级网站测评中排名第八位,“金土工程”项目获省厅科技进步一等奖。

【土地执法监察】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制定了《焦作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焦作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焦作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等制度,在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12336信息平台,对土地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同时,积极主动与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单位)结合,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联合办案,有效打击了违法用地行为,从而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的目的。全年共发生土地违法行为131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74宗进行了立案查处,查处违法用地面积59.4334公顷,结案率达98.2%。

【第十次全市卫星遥感执法检查】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2009年度(第十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组织召开了焦作市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就土地卫片执法检察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并对阶段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取得了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副市长贾书君多次主持召开了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卫片执法检查专题会”,保证了卫片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验收,卫片执法检查共涉及276个图斑、335宗地,监测面积为12785.77亩,农用地面积为9575.84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95宗,面积为9580.95亩,军用土地1宗,面积为61.6亩,实地伪变化140宗,面积为2963.61亩。全市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为1.01%。

【矿政执法监察】2010年3月,市政府印发了《焦作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焦政办〔2010〕86号)和《焦作市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对非煤持证矿山进行集中治理整顿通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出非法采矿点439处,依法取缔非法采矿点439处。没收采矿工具和采矿设备210余件,切断运矿道路21条,遣散人员115人,没收非法采出矿产品10吨,关停焦矸窑113座,清理道路两侧矿产品堆放点43处,清理矿产品3100余吨,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采矿行为。

【信访工作】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继续坚持信访工作“日报告、周研判、旬督查、季通报”制度,深入开展重大建设项目信访评估工作,加大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发生。组织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百日竞赛活动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工作。全年共受理信访事项331起,较去年下降20%,排查化解各类疑难信访事项40起,办理上级交办信访事项38起,结案率100%,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被省厅推荐为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档案管理】2010年,投入16万元,对档案室软硬件进行了全面更新改造,档案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得到了进一步显现,档案查询服务更加便捷快速。全年整理各类档案6828卷,文书档案3691卷,业务档案3137卷,累计提供档案信息服务2150多人次,顺利通过了省一级档案管理达标验收。

【12336举报电话】2010年,共接到举报电话994起,其中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435起,接省厅转办函33件,政策咨询电话526起。经核查确认属实的有307起,无效件161起,其中举报土地违法的283起,矿产资源违法的24起,群众满意率达99%。

【“保障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红线”工程】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保增长、保红线”工作。全年共上报审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47.7816公顷,补充耕地147.7816公顷,连续11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奖励2000亩用地指标。

【企业服务年活动】2010年3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项目服务年”活动,对纳入全省联审联批范围的38个重大项目和市111个重点项目,按时间节点要求采取特事特办、领导分包、限期办结等措施,全年共上报57个用地批次,报批建设用地2.5万亩,在全省17个地市排名第六。保障了职教园区、山阳循环经济园区、武西桃花峪黄河大桥、太极拳养生基地、赵固铁路、厦工工业园二期、修正药业、北大附中、多生多等全市各类重点项目用地123个,被市政府评为项目服务先进单位。

(朱兵)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提供虚假的】 为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提供虚假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提供虚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提供虚假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提供虚假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