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并...
1、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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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
3、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4、【法律条文】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5、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库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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