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地质灾害评估甲级资质的条件有哪些???

(一)甲级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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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地灾评估报告资质的法人资格。

2、技术力量雄厚地灾评估报告资质,专业配套齐全,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并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的30%以上。

3、近5年内,独立承担过二项(含)以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工作和四项(含)以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以上评估工作,并承担过两项(含)以上大中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项目,质量良好。

4、具有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有较高的岩、土、水测试和分析能力,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各项制度完善,并通过有认证资格机构的认证。

6、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 (这资料是最准确相信地灾评估报告资质我给地灾评估报告资质你QQ36357776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资质取消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地灾评估报告资质的公告》(2014年第29号)地灾评估报告资质,取消地灾评估报告资质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备查。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什么是地质灾害资质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这方面单位比较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地质灾害资质是怎么分类的?有几个等级?

地质灾害所有都只分为3个等级地灾评估报告资质,分别是甲级地灾评估报告资质,丙级地灾评估报告资质,地质灾害资质目前主要有五个分类地灾评估报告资质,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危险评估这五类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是什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要求,需对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目的是:

分析工程建设可能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预测工程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各类环境地质问题及地质灾害,为防灾减灾与建设场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从而达到为工程建设服务和保护地质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任务为:

1.查明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环境条件、自然地理及工程概况;

2.查明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发育类型、现状、分布及影响因素,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3.调查、分析评估区内潜在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以及工程建设和建成后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4.对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区,评估场地适宜性,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我就是做这个工作的,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山东地矿局下属事业单位,地质灾害评估甲级资质。有业务的话加我QQ6180194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