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四者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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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或各项物质要素)的总体部署。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其任务是:根据国家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合理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最终使城市工业、居住、交通和游憇四大功能活动相互协调发展。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
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②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③布置域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④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⑤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⑥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⑦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⑧旧城区的改造规划;⑨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⑩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近期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11)估算城市近期建设投资。城市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工作。既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有预见性。随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也须进行不断修改和补充,故又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为实现一定地区范围的开发和建设目标而进行的总体部署。广义的区域规划指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进行总体部署(包括区际和区内);包括区际规划和区内规划,前者主要解决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或区际分工协作问题,后者系对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布局进行全面规划。狭义的区域规划则主要指一定区域内与国土开发整治有关的建设布局总体规划。
区域规划主要是在城市规划和工矿区规划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区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因地制宜地发展区域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合理配置生产力和城镇居民点,使各项建设在地域分布上综合协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顺利地进行地区开发和建设。工作具有3个基本特性,即战略性、地域性和综合性。
区域规划要对整个规划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建设布局问题作出战略决策,把同区域开发与整治有关的各项重大建设落实到具体地域,进行各部门综合协调的总体布局,为编制中长期部门规划和城市规划提供重要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分区规划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规定各类用地适建情况,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转折性规划编制层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的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
指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说明书、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等。
我国城乡规划局与城管部门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城乡规划局和城管的区别如下:
1、名称不同
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
城管全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是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2、职能不同
城乡规划局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管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3、工作原则不同
城乡规划局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
城管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分析城乡规范法规与城乡规划建设的关系
我觉得你要想弄明白这两个之间的关系,应该先明确什么是法规,什么是规划。
个人观点:规划就是计划,《城乡规范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
行政法是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我个人分析,《城乡规范法规》应属于行政规章里的地方规章,它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它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所以,《城乡规范法规》应该是保障“城乡规划建设”达到既定目标的法律保障。
如何理解城乡规划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
首先要知道政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的职能部门主要有二十五个,分别是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来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自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城乡规划管理原来是住建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的职能,机构改革后,这一部分职能归入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了自然资源部,从另一方面看出,城乡规划编制由建设转为保护,相应的职能部门也发生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了变化,希望可以帮助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关系你理解。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