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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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日常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是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重要依据,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提交的必备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村巡察反馈意见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对于村巡察有啥反馈发的意见吗?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村巡察反馈意见,供大家参考!

村巡察反馈意见 范文 篇一

11月10至11日,县委ldquo;小微权力rdquo;监督制约第一、第二专项巡察组分别向5个镇党委反馈巡察意见,要求各镇党委、纪委严格履行ldquo;两个责任rdquo;,进一步加大对ldquo;小微权力rdquo;监督制约工作的宣传,扩大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对专项巡察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组织力量对所有ldquo;小微权力rdquo;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以严、细、实的作风自查自纠,认真抓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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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年_ 月_ 日

村巡察反馈意见范文篇二

按照县委巡察工作的统一部署,7月30日至8月29日,县委第一、第二巡察组分别对古固寨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开展了常规巡察。各巡察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巡察工作方针,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紧紧围绕ldquo;四个着力rdquo;,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共受理各类信访事项118件,全部转办和移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ldquo;五人小组rdquo;先后听取了巡察情况汇报。日前,2个巡察组分别向被巡察单位反馈了巡察情况。

向古固寨镇反馈的主要问题:镇党委、镇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ldquo;两个责任rdquo; 措施 不具体;落实基层四项基础制度不到位,对村级党建工作重视力度不够。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切身利益问题解决不及时;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不严,存在应缴未缴非税收入、违规出借财政资金、规避政府采购程序问题;下属单位办公费支出较高、违反 财经 纪律大额支付现金;镇政府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村级账务支出手续不规范。存在超规格配备干部和混岗问题;个别村干部的选任没有充分发扬民主。

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馈的主要问题:一是向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识不够,措施不力;个别党组成员缺乏ldquo;一岗双责rdquo;意识,履责不到位;纪检组落实ldquo;三转rdquo;不到位,对个别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牟利、吃拿卡要、收受红包、乱收费等问题查处不力。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私车公养;机关工作作风散漫,ldquo;庸、懒、散rdquo;问题突出;不能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三公经费不减反增;下属单位存在违规购买车辆、发放福利问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惠民政策怠于落实,专项资金使用违反规定;中层干部选任不够公开透明,存在违规设置局长助理问题。二是向原县城乡规划局反馈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够,ldquo;两个责任rdquo;不落实;纪检组没有发挥监督作用。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用较高,违规发放福利问题。重点 岗位职责 履行不到位,对个别企业私自改变规划方案和容积率的情况轻于监管。选任干部不够公开透明,存在违规提拔借调人员问题。

巡察组在反馈时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必须担负起巡察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承担起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整改台账,逐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拿出让干部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整改成效。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要严肃问责,并以适当方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_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村巡察反馈意见范文篇三

为全面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把村级ldquo;小微权力rdquo;监督制约工作抓紧抓实,从10月中旬开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两个专项巡察小组,对全县5个镇97个村(社区)的村级ldquo;小微权力rdquo;规范程序运行开展巡察监督,重点查找ldquo;城乡低保申请、残疾证办理、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农村危房改造rdquo;等村级ldquo;小微权力rdquo;运行方面是否存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侵占等违纪违法问题。此次专项巡察突出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从上层突破、倒查责任的创新巡察方式,首先从县直各相关业务部门查看资料,从县纪委、县审计局、县检察院等单位了解来信来访、财务审计等情况,搜集线索,寻找突破口,再进驻各镇,对疑似问题开展印证式、点穴式、调研式倒查,通过查阅原始资料、上户核查、核对会议纪要,有的放矢,提高巡察发现问题的精准率。此次巡察共抽查了72个村和社区,查看了2016年1至9月份村(社区)ldquo;三资rdquo;台账1000余册、低保资料317户,上门走访了残疾54户、危房改造157户,共发现问题和线索87条,提出整改建议14条。

20_ 年6月27日至7月15日,市委第三巡察组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对我镇进行了集中巡察,并于9月7日上午反馈了巡察情况,反馈意见不仅对全镇工作及班子作出了基本评价,更严肃指出了ldquo;四个着力rdquo;方面存在的29个问题,根据市委和市委巡察组的要求,现结合全镇实际,就抓好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

1、 深刻认识抓好整改的重要性。市委对我镇开展巡察工作,充分体现了对海阳镇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全镇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巡察组反馈的问题一针见血、直至病根、切中要害、非常深刻;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明确具体,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我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ldquo;首善之镇rdquo;建设,推动全镇各项工作明晰了准确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全镇各级党组织要把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县委的要求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确保巡察反馈的问题改到位、改彻底。

2、 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市委书记任泽峰在书记专题会上的讲话精神,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价值取向,坚决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坚定不移强化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建设、坚定不移推进正风肃纪,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3、 整改工作的目标要求。全镇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市委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固树立ldquo;四个意识rdquo;,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抓好整改落实。对于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说立行,马上整改,确保1个月内整改到位;对于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确保在半年内见到明显成效、一年内整改到位。在抓好整改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治本效应着力在ldquo;长rdquo;ldquo;常rdquo;上下功夫,形成一批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扩大整改落实成果。

二、 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ldquo;两个责任rdquo;方面的问题

1、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

(1)党的领导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主动意识不强

整改任务:1、定期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部署要求,并做好学习记录。2、加强党委抓党风廉政的主责意识,每季度召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3、严格落实一把手ldquo;四个亲自rdquo;,尤其加强对基层党员和村组干部的监督检查和 教育 管理。

责任领导:王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班子成员的ldquo;一岗双责rdquo;意识薄弱,履行不到位

整改任务:1、结合每名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细化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内容,印制《一岗双责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班子成员人手一份对照履职。2、每月对班子成员ldquo;一岗双责rdquo;工作日志进行检查,每季度党风廉政专题会议上进行述职和点评。

责任领导:王_ 、程 _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份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3)对纪委ldquo;三转rdquo;的支持力度不够

整改任务:即时召开党委会对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分工进行调整减负,全力支持纪委三转,确保工作重心聚焦主责主业

责任领导: 王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完成整改任务

(4)基层组织薄弱

整改任务:1、结合ldquo;两学一做rdquo;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镇村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各村(社区)联系片领导包片指导好各联系片基层党组织活动开展,活动开展情况每月上报镇活动办。活动开展及上报情况纳入ldquo;村为主rdquo;和社区工作绩效考核,ldquo;村为主rdquo;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2、结合镇实际制定《海阳镇发展党员实施办法细则》,严把党员入口关,注重年轻党员的培养。3、全面开展党费清缴工作。

责任领导:王_ 、唐_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乏力

(1)主动监督不够。

整改任务:1、结合本镇工作实际,确定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领域、重点内容和主要手段并在镇政府网站公布。2、党委议事会上监督党政主要领导落实ldquo;末位表态制rdquo;,及时提醒整改,党委会议体现痕迹记录。3、对工程项目招标进行参与监督,资金使用审批等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

责任领导:程 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传导压力不够

整改任务:1、进一步加强镇村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镇督查每两周开展一次、村督查每月开展一次。2、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屡次违反纪律的提请党委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王_ 、程 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3)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 财务管理 等方面,监管不深。

整改任务:1、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财务管理分管领导结合本镇实际分别制定三项工作《实施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2、镇纪委对《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做好督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落实整改。

责任领导:汪淼、唐_ 、程 _ 、曹_ 、詹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对村ldquo;阳光四务rdquo;公开监管不够

整改任务:1、细化ldquo;村级四务rdquo;决策、审批、公开等流程,明确和细化需公开内容。2、将其作为村督查的重点范围、纳入ldquo;村为主rdquo;考核范畴,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3、对阳光四务公开不及时、不透明、不具体的村责令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提醒或函询。

责任领导:程 _ 、詹_  、 胡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5)开展信访件调查和纪律审查不及时

整改任务:1、对历年来积压的19个问题线索集中开展初核和查处。2、每半年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线索进行一次查询,对有问题党员及时开展纪律审查。

责任领导:程 _ 、黄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2月底前完成积压问题核处

(二) 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定方面的问题

1、 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

整改任务: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委集体议事制度特别对涉及ldquo;三重一大rdquo;内容做到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党委会议体现痕迹记录。2、 党委会前将研究议题提前书面征求班子成员意见,不搞临时动议。书面征求意见稿事项研究后由党政办留存。

责任领导: 王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 党内政治生活重形式、轻实效。

整改任务:1、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对象开展交心谈心;2、班子成员自我剖析材料和对其他班子成员批评意见会前经党委书记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会,确保达到红脸出汗的目的。

责任领导: 王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实效

3、 极少数村干部目无组织、目无纪律、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影响基层组织建设和换届选举。

整改任务:1、镇纪委对反映村干部的来信来访问题线索进行排查、跟踪;2、对发现的村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免、警示,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查处、打击到位。3、开展定期约谈,原则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由镇党委书记约谈,一般干部由镇纪委书记约谈。

责任领导:王_ 、程 _ 、黄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4、 少数镇干部讲规矩、守纪律意识不强。

整改任务:1、镇纪委对镇干上下班纪律每两周督查一次;2、针对镇干在值班纪律、机关作风和工作推动过程中存在的脱岗、自由散漫、懒政怠政、出工不出力等现象,由各分管领导根据其分管工作推进情况随时上报问题线索。3、镇纪委对于上报的问题线索,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责任领导:王_ 、程 _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 执行廉洁纪律方面的问题

1、 日常对廉政教育重视不够

整改任务:1、对新出台问责条例等相关内容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四次,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教育。2、结合海阳镇实际,梳理历年来海阳镇违法违纪干部真实案例,每半年开展一次案例警示教育。

责任领导:王_ 、程 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至少举行一次案例警示教育

2、 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

(1)ldquo;三公rdquo;经费和财务管理不严

整改任务:1、制定《海阳镇ldquo;三公rdquo;经费管理办法》。2、严格执行县三公经费管理标准和要求,严控ldquo;三公rdquo;支出,每季度开展一次报销支出情况核查,做到列支名目清晰、手续齐全,不超标、不违规。

责任领导:吴_ 、唐_ 、程_ 、朱仙花、詹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工会福利发放不规范

整改任务:1、对之前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改,补缴工会会员会费。2、按照端午、中秋各300元、 春节 400元共计10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予以发放。3、严格执行省总工会办公室皖工办发【2015】7号文件《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各项规定。

责任领导:方晓红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3)少数镇领导违规操办婚庆喜事

整改任务:1、开展镇班子成员自查工作,各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以来存在的类似情况主动上报,上报整改情况报上级纪委备案。2、利用每月一次的党委中心理论组学习会议加强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规定和制度的学习和提醒,督促严格遵照执行。

责任领导:王_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征地拆迁工作管理混乱

整改任务:1、对前期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并限时整改。2、出台《海阳镇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严格标准执行、资金发放等环节。

责任领导:吴_ 、汪 淼、曹_ 、闫 安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5)项目招标不规范

整改任务:1、严格执行县政府出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50万以上的项目进县招投标平台。2、项目招标前必须提交党委会研定,对小型自主招投标项目,开标前后必须由镇纪委成员参与。

责任领导:吴_ 、汪 淼、程 _ 、项目分管领导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6)财务管理混乱

整改任务:1、即时起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巡察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应收款项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2、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发放流程并公布上墙。

责任领导:吴_ 、唐_ 、詹_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7)工程款管理不规范

整改任务:1、对前期工程款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巡察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改。2、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审计制度,明确工程款支出需提供的明细资料,资料齐全方可支付。3、工程款支付需经镇长、分管财政、分管项目领导审批签字,1万至3万元,书记参与会签,3万元以上提交党委会研究。

责任领导:吴_ 、唐_ 、詹_  、项目分管领导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8)ldquo;三资rdquo;管理不到位

整改任务:1、加强三资清理,即时开展账面与银行存款全面核查工作。2、规范村级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村监委监督作用,每年开展村监委主任培训不少于一次,落实村两委会、村监委会参会制。3、镇纪委采取月抽查方式对各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领导:吴_ 、唐_ 、程_ 、詹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9)涉农资金管理不善

整改任务: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实行ldquo;一卡制rdquo;发放

责任领导:吴_ 、唐_ 、詹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 执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

1、 部分镇干部执行组织纪律不严

整改任务:1、经常性地开展干部教育,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全体镇干会议。2、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大干部有序交流力度,落实干部岗位工作责任制。3、制定出台《海阳镇干部管理考核办法》,严肃干部考核,推行ldquo;奖优罚劣rdquo;, 年终与各项目标考核挂钩。

责任领导:王_ 、吴_ 、唐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 村委会主任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整改任务:1、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体镇村干部工作推进会议,加强现任村两委班子纪律教育和能力提升。2、明年年初,适时对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至少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换届选举集中谈话教育。3、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加强ldquo;九个严禁、九个一律rdquo;宣传,杜绝拉票贿选,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

责任领导:王_ 、吴_ 、汪 淼、唐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 执行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

1、 对干部管理不严

整改任务:1、制定出台《海阳镇干部管理考核办法》,严肃干部考核,推行ldquo;奖优罚劣rdquo;,年终与各项目标考核挂钩。2、加大工作纪律督查,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责任领导:唐_  、程 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 少数镇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漂浮不实

整改任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牢固树立ldquo;四个意识rdquo;,经常性开展进村入户走访调研,每月不少于10天,走访调研情况定期提交党委会。

责任领导:全体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3、 违建现象较严重

整改任务:1、建立查违控违日巡查制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记好巡查记录。2、制定镇执法队员绩效考核办法,将拆违控违工作开展情况与镇执法队员绩效挂钩,实行月考核,月发放。

责任领导:曹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 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突出

整改任务:1、对现有已违法违纪党员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依纪依法进行处理。2、利用每季度召开一次的镇村工作会议,加强农村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对多方易发的如酒驾、赌博等违法行为要做到常提醒、早发现。

责任领导:王_ 、程 _ 、黄_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 整改工作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阳镇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王_ 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吴_ 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唐_ 、纪委书记程_ 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各项整改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2、 强化责任落实。对市委巡察反馈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按照明确责任领导、明确整改时限的思路,建立清单,集中攻坚,整体联动。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抓好分工范围内的整改落实工作。要严格对照整改任务和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对账销号制度,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巩固一个、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3、 严格督查问责。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建责任的重要检验,加强督查,实行工作例会汇报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督促纠正,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整改工作措施不力,贻误落实,甚至推诿扯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情况通过适当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巡察整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安徽等系列讲话紧密联系起来,与开展ldquo;两学一做rdquo;学习教育紧密联系起来,与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真的担当,坚决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市委巡察组巡察海阳镇反馈意见整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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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督察员)

市人民政府向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所驻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工作督察。

市人民政府派驻区(市)县城乡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督察范围)

督察员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情况;

(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情况;

(四)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国土使用批准手续等涉及规划的情况;

(五)历史文化名城(镇),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及重要资源的规划情况;

(六)区(市)县规划工作的公开情况;

(七)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保障情况;

(八)城乡规划管理权限的集中统一情况;

(九)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十)有关城乡规划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持证督察)

督察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证》。第五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督察员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六条 (督察方式)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督察员通报城乡规划情况。督察员应列席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督察员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七条 (督察职权)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申报及实施管理等单位收集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可以组织调查。第八条 (纠正程序)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并在收到督察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督察员反馈处理情况。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报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第九条 (处理方式)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通知区(市)县人民政府改正或通知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二)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督察落实)

督察员应当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反馈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第十一条 (工作保障)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及督察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公共预算。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

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督察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督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参照执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划局规划不合理怎么投诉

首先应该先去规划部门投诉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如果实在不受理、不作为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就可以去市效能办投诉或者纠风办投诉。

市县区都有设立效能办,都是直属部门,主要分管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的效能建设工作,接受对政府机关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的效能投诉与处理等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省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方式。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第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工作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督察工作情况。第五条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派驻的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能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第七条 城乡规划督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州)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

(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划条件的确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许可要件及程序;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及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建设及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

(七)变更已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

(八)村镇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

(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城乡规划督察以督察员驻点督察为主,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察等,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测量等现代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第九条 城乡规划督察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列席派驻地城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

(二)列席派驻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城乡规划、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家及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内容的有关会议;

(三)对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督察;

(五)巡察派驻地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以及省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实施情况;

(六)巡察派驻地的村镇建设情况;

(七)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规划督察事项的说明;

(八)调阅或者复制涉及城乡规划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九)接受涉及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投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第十条 市(州)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应当征询督察员的意见。第十一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必要时发出《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并抄报省城乡规划和监察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照《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反馈督察员,并抄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察员应当及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督察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督察内容、举报电话或者信箱。

督察员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通知列席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内容的会议。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及忠实履行职责;

(三)具有城市规划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备注册规划师或者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5年以上。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聘用督察员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