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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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

(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沂蒙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第九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级以上重点镇和区属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一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第十一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属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和县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属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乡规划,应当一并报送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简述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阶段、主要内容和编制、审批程序。谁有答案

我是搞规划的,属于行政方面的。该叫城乡规划。楼主的问题太大了,以省会城市为例,简单的说:主要内容-见城市规划读本、城市规划原理。编制审批程序:先要对上版规划实施评估,确定下版的编制内容方向,同时提交市级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报审,再有人大、省政府、建设部部及联席会、国务院。因为上报程序的复杂和冗繁,时间一般比较长,所以再初期立项的时候,省政府通过一般就开始委托设计院着手处理了。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第三条 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第四条 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它的主要任务是: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工厂、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网点和其它公共设施做出具体布置,确定道路红线、道路断面和控制点的座标、标高,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艺术形式要求。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在编制过程中,要采取展览会、座谈会、调查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础资料;

(一)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 规划地区的地形图(比例尺1/10000或1/5000)。

2. 气象资料,包括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3. 水文资料,包括江河湖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被淹没地区界限等。

4. 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及地震烈度等。

5. 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城市规划的历史资料等。

(二)城市技术经济资料

1. 城市及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包括地下矿藏、水资源、燃料动力资源、农副产品资源等的分布位置、数量、开采利用价值等。

2. 城市人口资料。

3. 城市土地利用资料。

4. 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产品产量、产值、职工人数、用水量、用电量,运输量等。

5. 对外交通运输部门(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现有及发展用地、职工人数、客货运量等。

6. 各类仓库、货场现有和发展用地等。

7. 高等学校及非市属中等技术学校现有和发展师生员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8. 科学研究机构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三)城市现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资料

1.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建筑层数、建筑质量、建筑密度等。

2. 现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生活福利设施等建筑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等。

3. 现有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包括给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等)资料。

4. 现有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资料。

5. 现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构筑物的设计资料。

6. 城市人防设施的资料。

(四)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

1. 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 各厂矿、单位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和分布。

3. 其它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性、噪声、恶臭、震动等)的分布状况、数量、危害情况的资料。

4.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除总体规划阶段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需要搜集、研究详细规划地区的下列资料:

(一)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平均每户人数等。

(二)近期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基建投资、修建量、生产规模、用地面积、职工人数等。

(三)土地现状利用资料(用1/2000或1/1000图纸表示)。

(四)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筑质量、层数、用途等(用1/2000或1/1000图纸表示)。

(五)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资料。

(六)地形图(比例尺为1/2000或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