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管理,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适应,遵循多规合一、城乡统筹、区域协调、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体现黄河三角洲自然、人文特色。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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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第六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旅游、人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政府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的综合研究,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 各类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备案以及修改,依照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街道,参照镇的标准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属、县(区)属各类开发区内的村庄规划,报设立开发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第十三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或者五年内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审定。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工程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和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因特殊原因不能建设的,应当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统筹各类管线建设。

规划建设的地下工程,除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第十五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城市水系和特色景观环境的整体控制。标志性景观节点、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视线通廊,保持周边建设项目与景观、景区相协调。第十六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社会公共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乡(镇)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检查,每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和监督乡(镇)规划编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寨规划进行编制。

各级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分级报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权限修改。

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

村寨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的原则。

合理规划和保护县域内的古树名木、特色民族村寨和重要的山体生态廊道。第七条 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学校、医院、市场、供电、交通、燃气、供排水、道路、停车场、通讯、绿化亮化、公共广场、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公厕、地名标识、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第八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进行指导,根据地域民居特点和地理环境,向村民无偿提供设计合理、具有侗族特色的住宅建筑方案。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的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广使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第十条 建设工程放线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定点位置、规划设计条件、建筑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改变立面、功能和色彩,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第十二条 禁止覆盖城乡规划区的河流、溪沟,依法批准的桥涵修建项目除外。

城乡建设禁止占用河道河滩,填堵河道沟岔。

河道、水库岸线的建设和利用,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定、河道整治规定、绿化规定和防洪规划。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和补偿。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乡规划管理局工作总结暨工作计划

XX年在州规划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协同建设局党支部完成总结好各阶段学习情况,并认真完成好州级、县级下发的各种工作任务。业务上努力加快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强化规划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理念,切实履行城市规划职能,努力审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县的规划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XX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1、通过了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并通过了××县民族旅游文化风情的规划。

2、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办理好各项业务,截止XX年11月20日,我局共办理发放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8份;建设用规划许可证18份;用地面积15409.15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8份,建筑面积4472.13平方米,总投资387.59万元,城镇化水平为10.3。

3、认真组织编制完成了××县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方案,上报并通过了××县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方案,并于今年8月起执行。

4、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依法监察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及时调查解决了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完成了实施方案、自查报告。

二、施工图送审及备案情况

严格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2号)》文件执行,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的初审、送审及备案工作,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没有进行初审、查审的施工图一律不许使用及办理相关的手续。

三、参与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

参与了××县县城永久性大桥的规划拆迁及××县国门中学的规划测量前期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

1、需建立规划编制后具体实施办法。目前规划工作重点往往停留在规划编制上,而对规划的实施保证关注太少,往往造成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的脱节。

2、需加强对乡镇规划的管理。目前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土地制度等因素,城乡差别仍然很大,表现在城乡规划建设上,二者差距也非常大。

3、江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出台,给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五、主要工作计划

1、严格规划执法工作。一是规范“一书两证”的审批程序;二是加大建设项目巡查力度,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查处违规建设项目;三是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城乡规划法及执法宣传,增强全民城市规划意识,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2、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严格个人建房审批,强化资料审核把关,改善县城城中村情况。

3、完成县城江西片区的详细规划编制。

4、继续加强对城乡效能监察的自查整改工作。

5、争取完成六个乡镇中的鹿马登乡和石月亮乡的总体规划修编。

在对口援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中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把握当地民族文化、宗教和历史文脉

2、遵循自然规律,生态优先

3、传统民居建筑的研究,保持地域城市和建筑特征

4、具有长远性的规划和眼光

5、不能一味的套用标准,不能按内地的规划模式,不能整齐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