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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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乡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第六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乡特有风貌。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或者指定展示场所公布城乡规划的文本以及主要图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其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他形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应当创新管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等多种方式,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报批。
县级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市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行政系统: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上级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部门拥有以下职权,应履行以下职责:行政决策权,如核发一书两证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行政决定权,依法处理权和对未明确规定事项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的规定权、行政执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百度百科
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克拉玛依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域。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市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注重居住区、道路交通等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健全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务,保护工业文化遗产,塑造克拉玛依市特色城乡风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立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独山子区、乌尔禾区分区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第七条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独山子区、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用以指导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备案。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独山子区、乌尔禾区的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环卫、消防、防洪、防风、人防、抗震、园林绿化、广告、灯光照明、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管廊、雕塑、地名等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镇建成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业用地转型、旧商业区改造等城市旧区更新活动应当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编制城市旧区更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城市旧区更新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第十二条 克拉玛依工业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并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注重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划分控制单元,强化单元控制指标。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独山子区、乌尔禾区的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哪个部门?求真相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人民政府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什么审批
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方向。顺应城镇化大趋势,牢牢把握城乡融合发展正确方向,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建促进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互融合和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整体谋划、重点突破。围绕乡村全面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划确定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因素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的要求,维护公共利益。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滇池保护规划相衔接,协调各类专项规划,并符合上一层级的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空间环境统一规划。
城乡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没有标准和规范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中心城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履行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监督和查处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受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经费预算不低于上年同级地方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三。第九条 市、县(市)、东川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十条 建立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创新管理模式,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县、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规划由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的产业园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省级以上和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