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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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保留的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37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91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保留229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和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工作监管,防止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要将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1
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37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报告的初审市发改委2长沙市中小学体育、艺术类竞赛审批市教育局3长沙市示范性幼儿园检查认定市教育局4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审批市教育局5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初审市科技局6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登记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8拆迁委托合同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暂住证核发市公安局10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11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12工读生入学资格审查市司法局13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报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5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6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市交通运输局17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文件备案市公路局18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审批市农业局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19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许可初审市商务局20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审核市商务局21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市文广新局22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市文广新局23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市文广新局24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市文广新局25规划依据图核查市规划局26户外广告规划审批市规划局2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市体育局2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20万元以下捐款审批市民族宗教局29大学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市住房保障局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非高危行业)市安全监管局31长沙市园林科技进步奖奖评市园林局32创建“园林式”单位、庭院、楼盘初审市园林局33外省来长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市园林局3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发市畜牧兽医水产局35会展举办单位备案登记市会展办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市国税局37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工商局
附件2
调整(合并、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191项)
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方式备注市发改委1非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市信息中心2非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新建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备案《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合并,合并后名称为非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新建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备案和直接引进境外经济信息业务的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3直接引进境外经济信息业务的备案《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市教育局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人员名单、专业设置、课程开设、选用教材、招生简章、广告等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5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人员名单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民办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开设及选用教材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8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房屋登记(含预告、初始、转移、异议、抵押登记)。 10房屋初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1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2房屋异议登记(含设立、注销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3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14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 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一)详细规划;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月,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的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标招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第十条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进行备案。第八条 下列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其相关的设备、材料等,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含电子文本)。第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不得擅自缩小发布范围。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第十三条 鼓励招标人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第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对于投标人使用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在评标中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