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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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

城市规划现行规范有哪些?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2008年) \x0d\x0a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x0d\x0a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0d\x0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x0d\x0a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x0d\x0a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x0d\x0a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x0d\x0a\x0d\x0a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x0d\x0a\x0d\x0a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x0d\x0a\x0d\x0a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x0d\x0a\x0d\x0a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x0d\x0a\x0d\x0a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x0d\x0a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x0d\x0a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x0d\x0a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x0d\x0a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x0d\x0a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x0d\x0a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x0d\x0a18、《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x0d\x0a1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x0d\x0a2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x0d\x0a2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x0d\x0a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x0d\x0a2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x0d\x0a24、《城建监察规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x0d\x0a2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x0d\x0a2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x0d\x0a27、《镇规划标准》 \x0d\x0a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x0d\x0a29、《防洪标准》\x0d\x0a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x0d\x0a3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x0d\x0a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x0d\x0a3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x0d\x0a3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x0d\x0a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x0d\x0a3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x0d\x0a3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x0d\x0a3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x0d\x0a3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x0d\x0a4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x0d\x0a4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x0d\x0a4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x0d\x0a4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x0d\x0a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x0d\x0a4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x0d\x0a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x0d\x0a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0d\x0a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x0d\x0a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x0d\x0a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0d\x0a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0d\x0a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0d\x0a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0d\x0a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0d\x0a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0d\x0a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x0d\x0a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0d\x0a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x0d\x0a5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x0d\x0a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x0d\x0a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x0d\x0a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0d\x0a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x0d\x0a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0d\x0a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x0d\x0a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0d\x0a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x0d\x0a6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x0d\x0a6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0d\x0a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0d\x0a70、《风景名胜区条例》\x0d\x0a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0d\x0a7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x0d\x0a7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x0d\x0a74、《城市绿化条例》\x0d\x0a7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x0d\x0a76、《信访条例》\x0d\x0a77、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第880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单元规划或者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等要求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第四条 (作用)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五条 (管理部门)

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编制和审批的原则)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

(二)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正在作调整的局部地区,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为依据。

(三)旧区改造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与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的数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区现状分析。

(二)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目标。

(三)各类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别。

(四)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车场库、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间开发等规定。

(五)建筑和绿地系统的布置,道路系统和交通的组织,城市空间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轨道交通和主要管线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设施的规划控制线。

(六)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七)有关地块需要专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区的,还应当包括城市景观和民防工程等规划控制要求。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施开发地区的建设条件分析、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分析。

(二)建筑和绿地系统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组织,其他各类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三)专业工程管网的空间位置。

(四)在地形复杂和地上、地下空间衔接紧密的地区,编制竖向规划设计。

位于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区的,还应当包括城市景观分析和民防工程具体布置要求。第九条 (技术规定)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用地分类、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本市城市详细规划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组织编制主体)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编制资格)

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需要在本市从事城市详细规划设计的,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方可从事有关设计。

外省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需要在本市从事城市详细规划设计的,应当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需要在本市从事城市详细规划设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

上传材料中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的扫描件除身份证、出租方产权证之外均须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

(一)申请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

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③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

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⑥技术装备和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及租用合同(协议));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首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全部材料;

②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及项目委托方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企业更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经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更名报告;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资质证书正、副本;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

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资质证书正、副本;

(7)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办理需要哪些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这里边可能有 你找一下,在众智建筑资源上看到的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属于哪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新办这类资质是需要从丙级办起的,那么今天我们就从丙级说起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如下

1、有法人资格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