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的是什么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实行行政审批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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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 *** 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报省、自治区人民 *** 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
城乡规划原理
课程概述:《城乡规划原理》课程属于城乡规划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本课程主要讲述了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一般原理与 *** ;主要包括居住区规划概论、居住区区的规划组织结构与布局、居住区建筑群体组合、道路及停车设施规划、绿地与户外环境规划、管线与竖向设计、规划指标与成果等内容。在教学过程中综合运用先修课程中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结合各种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城乡规划专业人员必不可少的基本训练,因此本课程在城乡规划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授课目标:
(1)了解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 *** 和成果要求.掌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理和设计 *** 。
(2)培养建筑群体综合设计能力(包括空间组合、道路交通、绿化与环境)。
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适应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的需要,促进全市教育事业优先、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教育设施,是指用于开办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 *** 主导、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活动。第二章 教育设施的规划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 ***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第六条 市、县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共同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依据行政区划、人口居住分布状况、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服务半径以及有关标准,确定教育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等内容。第七条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八条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有审批权的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条 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法预留教育设施用地,配备足够的教育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提前做好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划。第十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村规划时,应当将配套建设完善的教育设施(包括设施以及用地)作为审查内容,并充分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教育设施相关内容依法需要修改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按法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现有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无法通过缩小办学规模解决的,各级人民 *** 应当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依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解决学校用地不足的问题。第三章 教育设施的用地保障第十三条 教育设施用地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教育设施用地性质。第十六条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教育设施用地,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征收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重新建设。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幼儿园基本标准的,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第十八条 现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或者搬迁等原因,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第四章 教育设施的建设第十九条 教育设施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第二十条 教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防雷、抗震、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推广应用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建筑能耗、提高教育设施品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第二十一条 教育设施建设应当功能分区合理,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使用和安全。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报送审批前应当告知有关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师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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