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和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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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应当制定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乡规划、杜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贫困地区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第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区各城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并对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区域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明确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城镇空间布局、规模控制标准和强制性内容,提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要求、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规划要求以及对下一层级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不得违反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的要求,与相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和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控制区边缘地带的镇、乡、村庄,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可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条件。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边境口岸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矿农林牧场区的总体规划由批准设立工矿农林牧场区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设立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设立机关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先来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分甲、乙两级,丙级监管部门已经取消,新办都是以乙级开始申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技术人员备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和乙级承担范围和规定:
甲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城乡规划存在的不足及如何解决.doc
目前实施城乡规划尚存在哪些方面不足,如何解决 一 龙山县规划局的基本情况 县规划局是从建设局的一个下属单位——县城建站分离出来。我县于一九九0 年成立县规划办,从90 年至97 年作为建设局的一个内设股室从事全县规划管理工作,先后有工作人员4 至 6 人;一九九七年十月,规划办被升格为副科级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隶属于建设战线领导,97 年至2007 年主要从事县城规划及建制镇规划管理工作,先后有工作人员8 至14 人,有专业技术人员4 至7 人;随着我县建设形势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区的逐步扩大,特别是县委、县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带动战略后,规划工作的重要地位日益凸现,为了使规划工作满足服务建设的需要,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努力争取,二 00 七年县规划办升格为正科级单位——龙山县城镇规划管理局。县规划局现在岗干部职工共16 人,有建设专业技术人员8 人,中级技术职称工作人员 5 人。县规划局目前主要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工作,局内设办公室、法规股、业务股、财务室、设计室,各股室按分工分别做日常各项服务工作。 二、我县实施规划工作的基本作法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建设概况 我县于一九九二年编制了比较详细的县城总体规划,县政府邀请的编制队伍是原省城建专科学校的规划技术工作人员。规划 范围是民安镇大部分行政村、新城乡和华塘乡部分行政村,确定的规划发展方向是向北指向石羔镇方向,规划只有一个城市核心——民安镇,科学有效地指导了我县城城市建设。因为县城扩容的需要,一九九七年县委、县政府对我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第一轮修编,城区规划范围扩大,主要包括民安镇全部行政村、华塘乡新城乡大部分行政村,确定规划发展方向指向来凤县城,将县城规划为两个城市核——民安镇和华塘乡,两城市核之间由一绿带——皇仓坪森林公园紧密联结,为龙凤两县城市总体规划有机衔接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县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带动战略,经过十年努力,到二00 七年,民安城市核区建设基本完成,这十年,是我县改革开放以来取得建设领域丰硕成果的十年,先后建成了民族路、朝阳路、湘鄂路、环城路、延伸了长沙路、湘鄂路等等,修建了长沙大桥,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使我县城市建设迈出了跨越式的步伐,也为我县城市建设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二00 七年县委、政府为了实施龙凤融城战略,决定对我县城市规划进行了第二轮修编,有力地指导了华塘新区的开发建设。先后完成了岳麓大道、青年路、财富路等建设项目,修建了湘鄂情大桥,为龙凤两县建设规划的进一步衔接与共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规划基础。在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县委、县政府和相关各职能部门坚持不懈,努力抢抓机遇、锐意进取,积极主动到国家、省、州力争各类建设项目,有力推进了我县各项建设的全 面发展。最直的骄傲的是我县努力争取的铁路和高速公路两大建设项目,终于获得国家批准立项,现在已进入道路测设阶段。经过铁路和高速公路两大建设项目的引入和成功实施,这将给我县的各项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我县县城总体规划和相关乡镇的总体规划面临极大的挑战。为了满足建设对规划的新要求,全面服务好铁路和高速公路两大建设,二0 一0 年底县委、政府决定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第三轮修编,现在已启动了规划预定范围内的地形测绘工作。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及建设概况 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我县经济和建设开始进入发展阶段。为了科学指导建设,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六年,县委、县政府组织抽调全县职能部门各类技术工作人员,分别深入全县广大农村扎实调研,编制了全县各个乡镇及重点村的中心建设规划,规划范围仅仅局限于各乡镇和中心村的核心区域,规划发展方向随意性大,表现规划意图只有两张图纸——现状图和中心区规划图,文字说明粗略,规划指标欠缺。虽然规划本身对乡村建设起一定指导作用,但是因种种原因没有真正用于实际建设中,只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而已。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5 周年——一九九四年,在我县农村经济和建设得到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同意,规划办组织建设规划技术工作人员,对全县重点建制镇规划进行了第一轮修编,以后几年又分别对其他建制镇和重点 乡集镇进进行了规划修编,因经费不足和技术力量薄弱,所编制规划的科学性和对实际建设的指导作用存在局限性。94 至99 年,随着我县人民群众家庭收入和县级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全县各乡镇建设从少到多、从小规模到一定规模。特别是我县的里耶镇、召市镇、红岩镇、洗车河镇、洗洛乡等重点乡镇街道进行硬化整修后,触动了人民群众建房的热情,经过几年建设,我县乡镇面貌焕然一新。一九九九年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县委、县政府积极部署,在我县掀起了小城镇建设的热潮,先后增加了苗儿滩、靛房、石牌三个建制镇,为了使各建制镇和重点乡镇的小城镇建设有比较科学的规划指导,规划办针对我县建设形势的变化,主动给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对部分乡镇的规划进行调整,对新增建制镇编制总体规划。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县规划办邀请省城市学院规划技术人员来我县,先后对部分乡镇规划进行编制和修编,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终于完成了预定乡镇的规划编制和修编任务。通过这次编制和修编的规划,对我县小城镇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明确指出了各规划乡镇未来建设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比较科学地提出了各项建设的经济技术指标。全县各乡镇在新规划的指导下,相继主动进行了小城镇建设,如苗儿滩镇、靛房镇、隆头镇、石牌镇、里耶镇、桂塘镇等乡集镇,经过几年的建设,小镇已初具规模,现代化新集镇如雨后春笋般遍布我县各地,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特别是我县里耶镇经过移民工程、秦简发掘、古城规划与建设后,现在已成为湘鄂川一 个美丽而充满传奇色彩的历史文化名镇,我县形成了“北有民安、南有里耶”的建设格局。全县经过多年小城镇建设,到二 00 七年已有许多乡镇规划局部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为了服务建设新形势,县委政府决定分三年完成我县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任务。经过规划工作人员的努力,到二0 一0 年初,我县终于全面完成了这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任务。这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我县建设规划工作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过渡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打下了坚实的规划基础。 、我县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规划管理包括规划执法、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审核等方面的工作。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这充分表明规划管理在规划实施工作中的重要性。我县一九九0 年以前,即规划办成立以前,是由县城建站负责规划管理各项工作,主要从事县城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乡镇建设只从业务上进行指导,乡镇规划建设工作主要是由基层党委、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一九九0 年四月一日实施后,县规划办在做好县城规划管理工作的同时,逐步深入全县各建制镇,积极协助基层党委、人民政府做好各项规划管理工作,从项目的选址、用地地形测绘、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设计初步审查、工程审批、施工放线等到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工作人员需要做大量而细致的工作,为我县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做好规划审批和搞好项目建设规划服务工作的同时,97 年到2007 年,规划办积 极组织工作人员全力搞好全县规划执法工作,主要是对在建工程的跟踪管理、对违规建设行为的及时查处等工作。虽然规划执法工作条件差,但是执法工作人员没有一个人后退,不管日晒雨淋,都能坚持天天做好规划巡查和查处工作,如新建路两侧旧房倒修的规划控制、209 国道城区段两侧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长沙路延伸规划控制、民族路两侧建设规划控制等等,尽管我县规划执法工作难度很大,规划工作人员却能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从不以权谋私,有力地规范了我县的各项建设的规划行为,对保障我县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二 00 七年,县委政府为了进一步做好规划执法工作,经请示省委省政府,省政府下达了将规划执法权移交给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的决定。规划办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规划执法工作,而是积极从规划业务方面给执法工作搞好全方位服务,主动配合执法局做好规划执法各方面工作。2007 年至2010 年,规划局和执法局对全县各建设项目进行扎实有序的管理,先后严厉查处了十多起严重违规建设行为,查处纠正了一百多起一般违规建设行为,有力维护了建设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我县实施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经验 通过以上我县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回顾,认为我县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经验有以下几方面: 、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和领导的重视,是搞好实施规划工作的领导基础。实施规划工作是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规划的编制、 规划的宣传、规划的管理等等,都需要领导的支持和重视,这一系列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没有领导的支持就好像无米之炊,是寸步难行的。 、编制好一部科学实用的规划,是搞好实施规划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编制一部科学实用的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它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反之不但不能对城乡建设起到指导作用,而且影响城乡建设的长远发展。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规划技术队伍,是保证实施规划工作的业务技术基础。仅有一部好的规划,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规划技术队伍是不可能搞好实施规划工作的。就好像木工有了好的木料,不知道材尽其用一样,要么浪费了木材,要么做工粗糙。 、培养一支良好综合素质的规划执法队伍,是搞好实施规划工作的法制保障基础。要搞好实施规划工作,必须要一支既懂规划业务知识又懂规划法律法规综合素质良好的执法队伍,只有这样的队伍,才能充分保证实施规划工作正确性。 四、我县实施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实施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我县规划工作全面深刻反思,认为我县实施城乡规划工作存在一些几方面问题: 、规划编制工作步伐滞后于建设现状 纵观我县规划编制工作经历,不难看出,我县每次规划编制 或修编都是在建设急迫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基本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这极大地影响了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的质量,使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处于不良循环状态中,同时也影响了城市的建设。 、实施规划的执法体制不顺,权力移交频繁 我县规划执法从建设到规划,又从规划到建设,再从建设到城管综合执法,一路颠簸到现在,随着执法单位的变化,执法人员也几经易面,虽然执法工作没有停止过,但是每次执法权力的移交,都或多或少对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既有损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又不利执法工作的有序过渡。 、实施规划存在部分不科学的行政干预 我县建设基本是在规划指导下进行的,但在建设具体过程中仍然存在局部不依规现象,如公共设服务施用地的预留,要么按规划没预留,要么没按规划预留等等,这严重影响城市服务的综合功能。当然,并非行政不能干预规划实施,对规划实施工作中的过失或不力是可以整改的,对规划因建设的需要做科学合理的局部调整,也是合理合法的,但不能有随意性,应严格按程序进行。 、实施规划工作中存在一定重城市、轻乡镇的现象 我县在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并总结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经验,但是,在实施规划实际工作过程中,不难看出有重城市、轻乡镇的现象。如我县每年对 各乡镇被确定为“重点”的各项工作都进行了全面表彰,而在建设规划工作方面很久没有开展争先评优活动了。当然,规划管理各项工作城市比乡镇突出没有可厚非的,因为城市规划建设规模比乡镇大,但是,不能因为城市建设工作繁重就可以不重视乡镇建设规划工作了。只有城乡兼顾、城乡联动,才能真正做好城乡一体化各项规划建设工作。 、对实施规划工作提几点建议 为了搞好我县实施规划各项工作,推动我县规划建设工作的长远发展,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如下: 、强化领导的规划意识,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延续性 、理顺规划管理体制,确保规划实施的规范性严肃性 、培养素质良好的管理队伍,确保规划稳步有序实施 、坚持城乡一体化战略,确保城乡规划实施的共同进步 五、简单说明 以上关于我县实施规划的论述,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和不当之处,望领导和同志们多多批评指正,谢谢。 编写人:叶 坚 本人单位:龙山县城镇规划管理局 编写时间:二0 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地方林场、地方农场、工矿区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山、水、林、田、湖、草,城乡交融一体的城市风貌特色,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和环境因素,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六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隶属于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三条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地方林场、地方农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所在地市、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别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沉陷区综合治理、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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