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废止林业咨询行业资质,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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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 林业部令第7号)二、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

(一)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1)将第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2)删除第十六条。

(3)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年检材料”。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 林业部发布)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修改为“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三)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七条修改为“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修改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3.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1日 林业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 林业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四)对下列部门规章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上位法修改后条文内容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 林业部令第13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3)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将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

(5)将第二十条中的“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五)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修改为“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六)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审批改革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2.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7月2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协调后,组织实施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工程咨询资质要取消了吗?取消了注册咨询师还有用处吗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本考试是为此而举行的专门考迹定管剐攮溉归税害粳试。只有通过本考试成绩合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水平和能力,才可获得工程咨询行业的执业资格。本资格全国范围内有效。

注册咨询工程师证书可以用于挂靠。挂靠价格会随着注册专业的不同,价格会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我们来看下注册咨询工程师的专业有哪些了。咨询师分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水电、核电、核工业、火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纤、钢铁、有色冶金、农业、林业、通信、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利工程、港口河海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城市规划等专业,专业不同价格不同。

目前来讲,注册咨询工程师挂靠价格最高的应该是火电、环保、园林等几个专业,价格在2万元左右,如果是转注册的话,价格甚至能够挂靠到2.3——2.5万一年。其他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挂靠价格普遍在1.2——1.5万左右。优路教育很高兴为你服务,希望可以帮到你。

林业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废止后怎么办

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  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和设施、资质、资金来源、拟申请检验检测的产品及其标准、检验检测能力评估等;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林业质检机构设立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林业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测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授权标识。

第十五条  林业质检机构对在检验检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林业质检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林业质检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林业质检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林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林业报件哪些不用资质证书

林业报件不用资质证书有:

1、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3、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可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